首页 >>民非注销相关要求
民非注销相关要求


?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长岭县民间组织管理局主办      注册域名 www.clshzz.com     吉ICP备16007955号-1       返回首页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