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接到县政务大厅民政局审批办窗口办理,行政处罚期间处罚事项涉及变更内容的,需处罚结束后,视处罚结果办理。
一.全县性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需先到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名称预先审核,经核准后到县政务大厅民政局审批办窗口办理。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1.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说明;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5.收回原社会团体印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变更后,将新刻制的印章报县政府政务大厅民政局审批办备案。
如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经过了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则需同时办理章程核准。
二.全县性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2.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全县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1.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载明变更事项及理由);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加盖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说明;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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