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应为“长岭县XX会”);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社会团体要有3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外,还要符合我省社会团体发展规划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任务、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团名称规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登记办理时限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自材料受理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