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发起人准备好筹备登记所需材料后送长岭县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名称等事项的预先审核,经核准同意后报县政务大厅民政局审批办窗口受理。
(二)论证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需召开论证会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专家召开论证会,对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不需召开论证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批准筹备 民政局审批办根据论证意见和材料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意见,分别报主管局长、局长签字后,下发同意筹备成立该社会团体通知。
(四)开展筹备工作 发起人领到筹备通知后,在6个月筹备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吸纳会员、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资金注册、租赁办公场所、准备成立登记所需材料等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召开成立大会。
(五)批准成立 社会团体筹备工作结束后,将成立登记所需材料报送县政务大厅民政局审批办窗口受理。民政局审批办根据材料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局长签字后,下发同意成立该社会团体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六)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后,需将以下文件送县政府政务大厅民政局审批办备案。
1.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式样(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银行开户证明(提交复印件);2.社会团体设立的内部机构和举办的实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