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各社会团体:
2014年3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即不得以吉林省xx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商会等)xx市(州)、县(市、区)分会、委员会、办事处等名称设立,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以社会组织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