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省社会组织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社会组织总量偏少、结构不优,管理体制不健全,培育扶持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能力较弱,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与经济发展要求和社会需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为此,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对于解决我省社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新型社会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核心,以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目标,以综合运用“培育扶持、规范管理”两个方法为手段,以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 四类社会组织为重点,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作用为动力,扎实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全面促进我省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全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全省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2.坚持统筹规划。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将社会组织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坚持多元投入,多措并施,促进我省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3.坚持改革创新。突出抓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登记管理;推进政社分开,?逐步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五分离、五规范”;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水平,为社会组织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4.坚持突出重点。紧密结合省委省政府的“七大产业”、“四大工程”,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做好“有中生新”、“无中生有”两篇文章发挥积极作用。
5.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6.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度、有序推进。
(四)发展目标
1.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到2020年,初步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
2.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四类社会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全部采取登记和备案双轨制管理,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到2020年基本建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3.社会组织扶持措施更加完善。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基本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逐年增加;社会组织专业人才数量逐年递增;到2020年,各县(市、区)基本设立1至2个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通过培育发展,具有品牌引领效益的社会组织初步显现。
4.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0年,多部门参与的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基本形成;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基本建立,对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实现全面评估;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健全,8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诚信自律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组织全面实行信息公开;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建立登记备案双轨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吉林省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大力培育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准入条件,简化办理程序,对社区社会组织采取登记和备案双轨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实施登记;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乡镇)实施备案管理、分类指导。具备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职能部门)
积极扶持发展。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发展提供场所设施、人才队伍、政策服务等方面支持。各地财政要加大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倡导社区周边企事业单位向社区社会组织开放公共资源,鼓励驻地企事业单位、各类慈善组织及公民个人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形成多元扶持格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职能部门)
增强服务功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各街道(乡镇)要以养老、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等公共性社会服务为基础,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目录和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目录,定期向社会发布,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职能部门)
(二)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稳妥推进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可征询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职能部门)
放宽登记管理限制。下放异地商会和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按各自管辖权限进行审批。具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探索“一业多会”。允许社会服务机构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形成连锁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安、国家安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成立省级社会服务机构应以提供社会服务为基础,具有一定的规模性、代表性、非营利性和专业化特点,对新兴领域、跨行业或业务范围不易界定的社会服务机构,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职能部门)
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发起人出资视为捐赠,发起人不得分红。民政部门应联合公安、组织、人事等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发起人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民政部门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核实发起人基本信息、了解发起人成立社会组织的意愿;组织、人事、民政部门建立党政领导发起社会组织审批制度,明确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
(三)严格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事、公安、审计、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
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民政、财政部门利用检查、评估、执法等时机,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公安厅)
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民政部门完善年检(年度报告)、评估等检查办法,建立健全走访、抽查、专项整治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教育、诫勉、整改、处罚等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民政会同财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对依法取缔后继续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外交、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公安厅,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门制定《吉林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提升社会监督水平。(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活动不经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继续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在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超过1年不开展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职能部门)
(四)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社会组织在开展涉外活动中严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社会组织与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或接受其委托、资助开展活动。严禁社会组织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代理或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五)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落实《吉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操作规程》,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制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责权利,保证社会组织依法运行和自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单位(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约束和惩戒机制,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利用“信用吉林”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动建立社会组织法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失信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在失信事件中的关联信用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组织在各类社会活动中的信用水平。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责任单位:省诚信体系建设成员单位)
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推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委组织部,各业务主管部门)
(六)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非公党工委具体实施领导和管理。各级非公党工委要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会议,及时沟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动态信息,部署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民政部门要在登记中同步督促指导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建工作,在年检中同步检查党建工作,在评估中同步将党组织建设和发挥作用情况纳入评估指标。各级司法、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人社、住建等社会组织行业指导部门,要探索在同业社会组织多、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行业中建立行业党委,结合行业监管加强党建工作。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按照《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办法(试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党工委分级领导和管理,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脱钩不脱管。无明确业务指导部门的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行业管理部门)
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经上级党组织批准,都应独立建立党组织。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建立党总支或党委。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与行业指导部门(单位)合署办公的社会组织,可挂靠建立联合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其他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就近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行业管理部门)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省和地方财政每年为每个社会组织党组织拨付1000元党建工作经费;社会组织上交的党费全额返还,各级组织部门可从留存党费中划拨专项经费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照《吉林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参照《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要求,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中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职能部门)
三、政策措施
(一)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省编办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做好转移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的归类和整合工作。(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各职能部门)
(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办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设立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将购买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民政部门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有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并将社会组织完成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事项的,要负责做好工作职能的具体转移工作,加强对受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根据需要适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职能部门)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扶持力度
依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的做法和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每年从各级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公益创投专项资金,建立完善社会组织扶持资金自然增长机制,采取购买服务、孵化培育、以奖代补和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用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做好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票据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金融办、省银监会)
(五)突出培育发展吉林特色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涉及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建筑、旅游“七大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推进支柱产业振兴;积极培育发展涉及生物医药、生物化工、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文化、旅游等战略新兴产业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推进特色农业发展;大力培育发展一批优势明显、带动力强、面向生产、保障民生的服务业协会商会,推进服务业提升。积极培育发展涉及扶贫、救灾、养老、救助、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推动公益事业快速发展。广泛培育发展社会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家政协会、志愿服务协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老年协会、文体协会、邻里互助协会等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满足广大居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公共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职能部门)
(六)加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建设
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通过入壳孵化,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登记协助、发展指导、资金扶持等方面的硬件支持和软件服务。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成1个孵化中心,并在较大的街道(镇)设立1至2个孵化站,每个孵化站每年孵化2家以上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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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各地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每年由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能力培训,试行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工培训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
(八)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
积极推进吉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各地依托吉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要积极推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和信用档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九)完善社会组织激励政策
将社会组织及其优秀人才纳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表彰奖励推荐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社会组织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社会组织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省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取得成效。(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全省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省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协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民政、组织、发展改革、人社、财政、公安、编办、外事、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三)强化管理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条款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的执法力量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由省编办统筹协调,在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设立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已设立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的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各市(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至少配备6至8名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至少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执法和党建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社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登记管理队伍素质,提升管理效能。(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积极宣传引导
及时总结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为社会组织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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